如何在马来西亚申请原产地证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从本土贸易走向国际贸易。各国政府已开始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税款和关税,其主要原因是:

  1. 保护国内产业以免受外国竞争对手的影响
  2. 增加收入
  3. 控制产品的流量

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bilateral)或多边(multilateral)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以促进其经济。自由贸易协定将概述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义务, 其中包括减少或取消货物和服务的关税。

此外, 自由贸易协定将为条约缔约国的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以下是马来西亚已签署和生效七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七项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还有两个已签署但未批准和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1]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1. 马来西亚─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JEPA)
  2. 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PCEPA)
  3. 马来西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MNZFTA)
  4. 马来西亚—印度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ICECA)
  5. 马来西亚—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MCFTA)
  6. 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MAFTA)
  7. 马来西亚—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 (MTFTA)

多边自由贸易协定

  1.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2.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ACFTA)
  3. 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AKFTA)
  4. 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AJCEP)
  5. 东盟—澳大利亚—纽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AANZFTA)
  6. 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 (AIFTA)
  7. 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 (AHKFTA)

已签署但未批准和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

  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2.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


为了享受关税率优惠,货物必须列入关税豁免计划,并须遵守原产地规则(ROO)。 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可能因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而异。 因此, 原产地规则决定货物原产国是否有资格享受关税优惠。

另一方面,在普遍税制优惠下, 发达国家给予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符合条件的产品优惠待遇, 使其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此外,优惠待遇的形式是降低进口税,并在发展中国家没有任何对等义务的情况下授予。


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已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货物,以享受普及特惠税制度下的优惠待遇。

为遵守原产地规则,出口国主管当局将签发原产地证书(Co)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
原产地证书分为两类:1)优惠原产地证书(PCO); 2)非优惠原产地证书(NPCO)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国的主管当局签发,并允许进口商根据各项生效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申请税率优惠。然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一种有助于识别货物原产地的证明,不能用于申请税率优惠。尽管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关税减让条件,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仍被广泛用作衡量出口产品质量和信誉的工具。

我国的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并遵守该部门制定的条规。

为了在国内市场获得竞争优势并降低经营成本,进口商将努力从可享有进口商品关税优惠的国家采购供应品/货物。因此,出口商应为其符合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关税优惠条件的货物/产品申请原产地证书,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产品/商品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