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从本土贸易走向国际贸易。各国政府已开始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税款和关税,其主要原因是:
- 保护国内产业以免受外国竞争对手的影响
- 增加收入
- 控制产品的流量
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bilateral)或多边(multilateral)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以促进其经济。自由贸易协定将概述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义务, 其中包括减少或取消货物和服务的关税。
此外, 自由贸易协定将为条约缔约国的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以下是马来西亚已签署和生效七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七项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还有两个已签署但未批准和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1]: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 马来西亚─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JEPA)
- 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PCEPA)
- 马来西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MNZFTA)
- 马来西亚—印度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MICECA)
- 马来西亚—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MCFTA)
- 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MAFTA)
- 马来西亚—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 (MTFTA)
多边自由贸易协定
-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ACFTA)
- 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AKFTA)
- 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AJCEP)
- 东盟—澳大利亚—纽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AANZFTA)
- 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 (AIFTA)
- 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 (AHKFTA)
已签署但未批准和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
为了享受关税率优惠,货物必须列入关税豁免计划,并须遵守原产地规则(ROO)。 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可能因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而异。 因此, 原产地规则决定货物原产国是否有资格享受关税优惠。
另一方面,在普遍税制优惠下, 发达国家给予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符合条件的产品优惠待遇, 使其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此外,优惠待遇的形式是降低进口税,并在发展中国家没有任何对等义务的情况下授予。
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已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货物,以享受普及特惠税制度下的优惠待遇。
为遵守原产地规则,出口国主管当局将签发原产地证书(Co)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
原产地证书分为两类:1)优惠原产地证书(PCO); 2)非优惠原产地证书(NPCO)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国的主管当局签发,并允许进口商根据各项生效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申请税率优惠。然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一种有助于识别货物原产地的证明,不能用于申请税率优惠。尽管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关税减让条件,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仍被广泛用作衡量出口产品质量和信誉的工具。
我国的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并遵守该部门制定的条规。
为了在国内市场获得竞争优势并降低经营成本,进口商将努力从可享有进口商品关税优惠的国家采购供应品/货物。因此,出口商应为其符合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关税优惠条件的货物/产品申请原产地证书,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产品/商品的竞争优势。